• 轻微违法“首违不罚” 申报、发票类“同事同罚”

    近日,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宁波市税务部门联合发布公告,自8月1日起执行统一的税务轻微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执行统一的申报、发票类税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国家税务总局支持和服务长三角一体化发展16项措施中的两项重要举措落地,跨省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首次实现“同事同罚”。

    执行同一份“首违不罚”清单

    五地联合出台的《长江三角洲区域税务轻微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包括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事项、未按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未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未按规定开具发票和税收票证等18项“首违不罚”事项。对上述税务日常管理中发生率高、危害不大、容易纠正的税务轻微违法行为,当事人在一年内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能够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体现了宽严相济、罚教结合、包容审慎的现代监管理念。

    记者在清单上看到,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纳税人当前税务登记状态为正常的,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的,列入了“首违不罚”清单。而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这种情形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位于上海市青浦区的上海香海织带机械有限公司,在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等地设有分支机构,公司负责人汪剑平看到“首违不罚”清单后说:“企业在多地经营过程中,难免会发生未及时申报、丢失发票等情况。税务部门出台这一举措,对企业来说是一种包容,给了我们一次自我纠错、自我改正的机会,也大大降低了行政执法对企业正常运营的不利影响。”

    执行同一个“裁量基准”

    五地同时联合出台了《长江三角洲区域申报、发票类税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三省两市统一跨省市的税务执法裁量基准,实现区域内“执法一把尺子、处罚一个标准、行为一个准绳”。

    据上海市税务局政策法规处处长余文华介绍,该裁量基准注重行政效率和实际操作性,主要根据违法手段、危害后果等合理划分裁量阶次,对税收征管法、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的关于申报、发票类违法行为的19项税务行政处罚事项设定了裁量标准,确保对纳税人的申报、发票类违法行为的税务行政处罚做到“同事同罚、公平公正”。

    上海市青浦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副所长赵建平长期在办税服务厅处理企业上门办税事宜,他说,以一家无票无税的正常户企业未按期申报为例,青浦区税务部门对企业年度内出现第二次未申报情形的,按次处以50元的罚款,但是相邻省份的税务部门对相同的情形处以100元到300元的罚款,有些在两地都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就表示很不理解。发票类裁量基准的统一,将之前零散的、各地区不一的操作标准和口径全面统一、规范,实现了“同事同罚”,也便于基层税务人员对照执行。

    上海市普陀区的月星集团是一家大型企业,旗下的“月星家居广场”和“环球港”遍布长三角区域。该集团财务负责人顾婵娟说:“对我们跨区域经营的企业而言,这项新政有利于集团内部涉税事务的标准化管理。”

    顾婵娟还注意到,裁量基准对“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等纳税人比较容易“踩线”的业务,推出了“简化计算”的办法,即“个人每次处20元的罚款,单位每次处50元的罚款”的较轻处罚基准,“这个办法充分凸显了执法的人性化”。

           来源于:中国税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