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通知:关于明确2020年5月纳税申报期限有关事项

    税总函〔2020〕73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局内各单位: 

      为进一步支持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便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办理纳税申报事宜,现将2020年5月份纳税申报期限明确如下:

      一、统筹考虑疫情影响和“五一”假期安排,对于按月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5月份纳税申报期限延长至522日。

      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受疫情影响,在2020年5月份纳税申报期限内办理申报仍有困难的,可以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延期申报。

      各地税务机关要认真遵照执行,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报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0年427